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拾獲物處理辦法

館內拾獲物處理辦法

  1. 招領期限:自拾獲日起六個月,如逾期無人認領,本公司逕行處裡拾獲物。

  2. 拾獲物若為易腐敗或生鮮熟食,將於當日閉店後銷毀處理。

  3. 現金、錢包、證件等或涉及個人隱私之貴重物品,次月即送交土城派出所,請自行向該派出所查詢領取。

 

認領遺失物流程

  1. 請失主攜帶身份證明文件,於營業時間內至本公司1F服務台領取。

  2. 領取時將詢問失主遺失日期,並清楚描述遺失物特徵。

  3. 經確認為「拾獲物品登記表」符合之物品,請失主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並留下姓名及聯絡電話等資訊,簽收領回遺失物。

遺失物拾得人招領

拾得人領回拾獲物處理辦法

  1. 逾期六個月未認領之遺失物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。

  2. 領取資格:拾得人拾獲物品交予服務台時,有留下聯絡方式者。

  3. 招領期限:自公告起三個月,如拾得人逾期未領回,本公司逕行處理拾獲物。

  4. 請符合領取資格之拾得人於營業時間內至1F服務台核對姓名、電話,確認無誤後即可領取。

 

注意事項:

若含有證件、車輛、房屋之鑰匙、手機、筆電、數位相機、隨身碟等專屬個人物品或恐有涉及個人隱私之物件,於拾獲次月即交土城分局,因涉及個人隱私,土城分局不得交還於本公司,故不另行拾得人招領公告。

拾獲物公告明細

112年

​一月

​二月

​三月

​四月

​五月

​六月

113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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